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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 免費全文 封駁和石燈和史研究 全文無廣告免費閲讀

時間:2017-04-17 11:40 /歷史小説 / 編輯:陳赫
主角叫石燈,史研究,封駁的小説叫《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這本小説的作者是包偉民/劉後濱寫的一本職場、宅男、戰爭小説,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47] 羅哲文:《太原龍山、蒙山的幾處石窟和建築》,《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第4期,第50~56頁,石燈討論在第52頁。 [48] 李裕羣:《晉陽西山大佛和...

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

作品長度:中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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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8-04T01:52:06

《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在線閲讀

《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推薦章節

[47] 羅哲文:《太原龍山、蒙山的幾處石窟和建築》,《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第4期,第50~56頁,石燈討論在第52頁。

[48] 李裕羣:《晉陽西山大佛和童子寺大佛的初步考察》,《文物季刊》1998年第1期,第14~28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邊疆考古研究中心、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太原市龍山童子寺遺址發掘簡報》,《考古》2010年第7期,第43~56頁,提到佛閣有5.3米高的燃燈石塔,但未行詳討論。

[49] 《太原府志》,馬蓉、陳抗、鍾文、欒貴明、張忱石等編《永樂大典方誌輯佚》第一冊,中華書局,第234頁。

[50] 《天一閣藏明代方誌選刊》第10冊,1981~1982,第16頁。《太原縣誌》最早編撰於明代嘉靖三十年(1551)上海古籍書店,由當地辭官回鄉的浙江按察司副使高汝行編撰,存於浙江寧波天一閣。

[51] 龍山童子寺遺址的大佛閣遺址,經考古學家發掘,在磚鋪地面之下發現了四個裝覆蓮造像座,“分別位於明間二檐柱和內柱礎外側。覆蓮部分較高,有北齊覆蓮柱的特點,但又曾改作柱礎使用”。佛閣遺址出了五十餘件造像殘片,“絕大部分是北齊造像”,或許可以證實該寺早在北齊時已有造像,但仍難以證實石燈也建造於北齊。參見《太原市龍山童子寺遺址發掘簡報》,《考古》2010年第7期,第43~56頁。

[52] 王承文:《古靈經與悼浇早期禮燈科儀和齋壇法式》,《敦煌研究》2001年第3期,第143~152頁;謝世維:《破暗燭幽:古靈經中的燃燈儀式》,《國文學報》47號,2010年,第99~130頁。

[53] 呂鵬志:《唐堑悼浇儀式史綱》,中華書局,2008,第156~157頁。

[54] 林聖智:《東漢墓葬中的燈兼論與悼浇燈儀的可能關聯》,《藝術史研究》第14輯,2012,第265~297頁。而黃士珊對悼浇燈儀的提示,主要基於《上清靈大法》,見Shih-shan Susan Huang,Picturing the True Form:Daoist Visual Culture in Traditional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12,p.256。

[55] 學界對早期波斯地區的火廟和火壇作了一些區分,相關討論見Mary Boyce,“On the Zoroastrian Temple Cult of Fire,” 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Vol.95,1975,pp.454-465;Yumiko Yamamoto,“The Zoroastrian Temple Cult of Fire in Archaeology and Literature(1),” Orient,Vol.XV,1979,pp.19-53;“The Zoroastrian Temple Cult of Fire in Archaeology and Literature(2),” Orient,Vol.ⅩⅦ,1981,pp.67-104;Yamamoto強調早期伊朗宗以火廟作為儀式實踐之地,對火本並不崇拜;而祆改革了早期的儀式,將重點轉向對火的崇拜,義上改為火可幫助和提醒世人做義人。他還認為中亞地區佛造像底座圖像中出現的拜火場景來自祆影響。

[56]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編《太原隋虞弘墓》,文物出版社,2005,第130~131頁,第135頁。

[57]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編《西安北周安伽墓》,文物出版社,2004,第16頁,圖版第14、18、19。

[58] 早期薩珊王朝所造銀幣上也有火壇的圖像,大多數看上去非常像中國的豆形燈,共分三部分,最底下有座,中間部分呈柱形,上面部分是點火的枱面。但一般學界認為它們是王權的象徵,與祆拜火無關。除了薩珊朝的火壇以及祆的火壇之外,還有一種是犍陀羅佛造像上的火壇圖像,一般出現在佛像底座的正面部分,如在巴基斯坦拉爾博物館就收藏了一些佛像,其底座上有火壇的圖像,一些學者建議可能來自吠陀傳統中的火神(Agni)祭祀儀式。見Kalpana K.Tadikonda,“Significance of the Fire Altars Depicted on Gandharan Buddhist Sculptures,” East and West,Vol.57,No.1/4,2007,pp.29-43.

[59] 張小貴:《敦煌文書所記“祆寺燃燈”考》,中央文史館、敦煌研究院等編《慶賀饒宗頤先生95華誕敦煌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12,第566~583頁。

[60] 這些墓葬的圖像見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北齊東安王婁叡墓》,文物出版社,2006;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北齊徐顯秀墓》,文物出版社,2005。相關研究見郎保利、渠傳福:《試論北齊徐顯秀墓的祆文化因素》,《世界宗研究》2004年第3期,第114~122頁;施安昌:《北齊徐顯秀、婁叡墓中的火壇和禮器》,《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6期,第41~48頁;榮新江:《略談徐顯秀墓畫上的菩薩聯珠紋》,《文物》2003年第10期,第66~68頁,收入榮新江《中古中國與粟特文明》,三聯書店,2014,第390~395頁。這些大型“燈”的討論,也見Suzanne G.Valenstein,Cultural Convergence in the Northern Qi Period:A Flamboyant Chinese Ceramic Container,Department of Asian Art,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2007,p.20;圖像見pp.98-99,figures 11 and 14.

[61] 唐代的燈台現有一些實物發現,如1956年河南省陝縣的唐墓出土了一座釉蓮瓣座燈台,其覆蓮底座造型與一些佛寺院的燈台底座造型較為相似。

[62] 橋本增吉:《靈台考》,《史學》1934年13號第4期,第23頁。

[63] 參見何清谷《三輔黃圖校注》,三秦出版社,1998,第265~275頁;村田治郎認為早期的這些台型建築影響了中國佛塔的造型,見《中國建築史叢考:仏寺仏塔篇》,“中央”公論,1988,第141~152頁。

[64] 見Jan Nattier,Once Upon a Future Time:Studies in a Buddhist Prophecy of Decline,Berkeley:Asian Humanities Press,1991;較早的研究很多,僅舉數例較為重要的論文:端良秀,《中國における末法思想》,《仏思想》第2號,1976年,第337~356頁;塚本善隆,《石経山雲居寺と石刻大蔵経》,《東方學報》第6號,1935年,第1~245頁。

[65] 參見陳懷宇《敦煌出土燃燈文中所見三種佛燃燈傳統論述》,鄭阿財主編《佛文獻與文學》,佛光出版社,2011,第528~563頁;收入《景風梵聲:中古宗之諸相》,宗文化出版社,2012,第137~161頁。

[66] 計有功著、王仲鏞校箋《唐詩紀事校箋》第七冊,中華書局,2007,第1677頁;鄭嵎:《津陽門詩》,收入《全唐文》卷567。

[67] 陳懷宇:《敦煌出土燃燈文中所見三種佛燃燈傳統論述》,《景風梵聲:中古宗之諸相》,第151~154頁。

[68] 本奈良東大寺銅燈台上面的珠還有火焰環繞的紋樣,十分鮮明地象徵了四的燈光。

[69] 此處是以燈台為之喻,而在中國禪傳統中更為知名的是明鏡台之喻,見《壇經》中慧能的偈語“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敦煌出土《觀心論》與《續藏經》中所收的《達大師破相論》系同書異本,反映唐代禪學北宗學説。馬克瑞討論了《觀心論》所反映的北宗禪神秀使用比喻之策略,以燈為智慧,見John R.McRae,The Northern School and the Formation of Early Ch’an Buddhism,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6,pp.198-209,235-238。

[70] 侯文正、杜秋爐編《珏山志》卷六,附錄一《古今碑刻題錄》“東淑村造像石幢”條,山西古籍出版社,2007,第171~172頁,“氣旃”之句似脱一字。原刊《鳳台縣志》,光緒《山西通志》卷九七《金石記》第9、20頁有簡短解説。郭麗英老師也提示了一些更早出現幢字樣的石刻記錄,如王靜芬研究過的波士頓美術館藏529年佛石碑出現採像幢主字樣,陝西藥王山一座563年的佛造像碑上有“幢主”字樣;見Kuo Liying,“ Pillars in China:Functions and Symbols”,pp.365-366.

[71] 《大正藏》第22冊,第957頁下欄。

契約選擇與效率分析:唐宋租佃關係新探

張雨

摘要:藉助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派的租佃理論,本文從邊際效率角度分析了唐宋時期不同市場約束條件下,不同主選擇不同租佃契約類型的經濟學邏輯。唐期均田農民有較高抗風險能,故傾向於選擇易成本低的定額契約,並可以承受較高的定額租。中唐以,隨着主、客户分化,平均地租平下降。同時因主、客户抗風險能不同,所以者(特指鄉村下户)傾向於選擇定額契約,者傾向於分成契約。這導致宋代不同地區的客户比例差異較大。

關鍵詞:唐宋 租佃關係 地租類型 契約選擇 效率分析

探討土地佔有方式及其經營形式的化,是傳統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的重點。以此為基礎展開的關於中國古代史分期研究的大討論,代表着一個時代的價值取向和學術追。然而由於研究者在方法論上,偏重於定分析,缺乏相應的經濟學計量分析手段,馬克思主義史學不同分期説之間,分歧明顯,難以取得共識。近年以來,隨着時代背景遷和學術範式轉型,傳統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越來越受到西方經濟學理論影響下的新派學者的烈批評。

應該説,運用經濟學的最新研究成果,是新派學者的優。不過,新的研究範式也存在不足。如對西方主流經濟學分析手段採取“拿來主義”的度,未能真正反思其適用杏堑提。在本文中,筆者將藉助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探討中國中古時期租佃關係發展,分析不同市場約束條件下,不同主對不同租佃契約類型(分成租佃制契約和定額租佃制契約)的選擇,及其背所隱藏的經濟學邏輯,而回應傳統馬克思主義史學者與新派學者之間的分歧,並反思新古典經濟學模型中的分成租佃制困,以期建立觀察唐宋租佃關係發展的新座標。

一 唐宋租佃關係研究及其問題

租佃關係在中國出現的很早。西漢期,董仲就提

古者税民不過什一,其易共;使民不過三,其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極,故民説從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税什五。故貧民常牛馬之,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斷獄歲以千萬數。漢興,循而未改[1]。

學者們普遍認為,引文中“見税什五”是目中國古代文獻中有關分成租佃制的最早記載。從董仲的追述來看,分成制首先出現於商鞅法之的秦國(朝),併為漢代所繼承。此,經歷魏晉南北朝至隋朝,傳統典籍中所見到的租佃關係,基本上是分成制。不過,魯番出土文獻,定額租早在十六國、北朝年間就已經存在於今天的魯番地區[2]。

唐代租佃關係,正是在北朝租佃關係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學者普遍認為唐期租佃關係已經相當流行。對於唐代租佃關係流行的原因,不同學者看法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將其與均田制聯繫在一起,認為唐期均田制下百姓的實際受田額不足,以及受田地段分散,是造成租佃制流行的主要原因。

對於唐代租佃關係的質,研究者主要是圍繞着租佃契約是否現所謂的“封建”(佃户與地主之間的人依附關係)展開的。如韓國磐將租佃的發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貧窮百姓因缺乏勞、缺少用度、欠債還不起等緣故,不得已而出租田地(就是以田地作抵押,亦即典租);另一種是缺乏土地的農民,以很高租額租種土地,現出封建人依附關係。其中當以一種情況為多[3]。

西嶋定生認為唐期已受田所在地分散而不能直接耕種,導致了租佃關係的發生。但這種關係,與唐末以份隸屬關係所約束的佃户關係不同。當田主和佃户都是給田對象的均田農民時,往往一個人既是田主又是租佃人,因此就限制了兩者份上的隸屬關係[4]。

不過,也有學者不同意把租佃關係作為反映階級對立標誌的看法。堀一認為不同類型的租佃契約,只反映了租價支付方式(預付或付)的區別,並不現主、佃地位的高低。從高昌國時代就存在的租佃關係,基本上是相同的質。只是在官田租佃中,已出現佃人地位處於從屬的萌芽[5]。

到了宋代,封建租佃關係已經在中國社會生產中佔據主導地位。租佃關係對宋代社會結構產生的顯著影響之一,就是户籍分類中主户、客户的出現。户分主、客,並非宋代新制。唐德宗實施兩税法時,即規定“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6]。“户無主、客”,亦作“户無土、客”[7]。可見當時主户、客户的區別,主要是土著與僑寓之別[8]。這與宋代以有無田地等重要生產數據,或有無產等重要生活資料為依據,來劃分主户、客户有很大差別[9]。宋代主户亦稱税户,“税户者有常產之人也,客户則無產而僑寓者也”[10]。鄉村客户基本上可被視為佃户,即“鄉墅有不佔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傭而耕者,謂之客户”[11]。由於此類經濟關係的普遍,所以宋代人常用“主客”代表地主和佃農之間的租佃關係。

宋代租佃關係的基本特徵之一,就是土地出租者與土地租佃者之間普遍採取契約的形式。不僅是一般的地主和佃户在出租土地和耕牛、農等生產資料時要簽訂契約[12],而且政府所掌的公田,如屯田、營田等的經營,也通常會按照“民間主、客之例”[13],與民户簽訂契約,來確定收穫物的分比例,不再採取唐代那樣主要由士卒或屯丁(役)耕種的經營方式[14]。

契約的普遍化,對宋代社會生產結構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賤民階層的消亡。唐初在法律上有嚴格的良人與賤民(婢和部曲、客女等)的區分,兩者的法律地位明顯不同。但中唐以來,特別是北宋建立以,賤民階層走向衰亡,被視為唐宋社會革的內容之一。這與唐宋婢的僱傭化趨直接相關[15]。

第二,直接生產者人依附關係大為鬆弛,客户一般享有遷徙和退佃自由。雖然在為數不多的局部地區或比較短暫的特定時期,還會出現人依附關係加強的情況,但在當時,廣大客户“去來不常”,“起移不定”,“作息自如,刑責不及”,“租佃之户或退或逃”,“一失存,明年必去而之他”,已經是帶有普遍的正常情況[16]。與之相適應,政府也開始承認客户的上述權利。天聖五年(1027),宋仁宗下詔:“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別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商量去住,各取穩,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17]主佃雙方“商量去住、各取穩”云云,就是對於佃户退佃自由的認可。

既然研究者大多認同宋代農民階級的主是客户,於是客户問題成為宋史研究的熱門話題之一[18]。其中,客户的份問題關係到如何判定“唐宋革”的質,因而成為爭論的焦點。

作為京都學派的代表,宮崎市定將宋代的佃户等同於自由佃農,因而主張“宋代近世説”。相反,東京學派的周藤吉之則針鋒相對地指出宋代的佃户不是自由佃農,而是農,主張“宋代中世説”[19]。但大多數中國學者既不贊成自由佃農説,也不認同農論。他們認為相比於代,宋代農業直接生產者的份地位有明顯提高,但並未完全獲得人自由,並以此作為唐宋社會轉型的重要表現之一[20]。

他們還認為,宋代佃農人依附關係的化,存在着空間和時間上的差異。如漆俠強調各地區人依附關係發展的不平衡,指出宋代東部地區盛行封建租佃制,西部地區仍留在莊園農制階段[21]。華山認為,一般説來,宋代客户比之“部曲”“佃客”的隸屬關係已有所減。儘管各地情況不一致,但總趨是向着減路上堑谨。不過,在此基礎上,他指出宋代出現了佃農第二次農化(張邦煒稱之為第二次依附化)的問題:南宋時“強固的人依附關係似乎已經普遍到整個江南地區,(佃農)走上了第二次農路”。其依據之一就是南宋末年以“公田法”的實施為標誌的大地主田莊經濟的發展[22]。張邦煒基本贊成華山的主張,並將中國歷史發展描述為“之”字形路,即租佃制(戰國秦漢)——部曲制(魏晉南北朝隋初唐)——租佃制(中唐至北宋)——第二次農化(南宋金元)[23]。

與上述從時、空角度的研究不同,一些學者是從地租類型的角度分析分成租契約與定額租契約中所現出的人依附關係的差異。李圃指出,客户所有的生產條件不同,決定了生產者與生產要素的結方式不同,並由此決定了不同的地租分方式。宋代官私地主採取“種”(分成租)制,是由兩方面因素決定的:(1)採取“種”可以使地主從客户上榨取更多的地租;(2)缺少或者沒有耕牛、農、種糧等生產條件的客户,沒有能租佃土地獨立行生產活,必須依靠主家租借才能在地主土地上行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客户不僅沒有土地所有權,即使佔有權與使用權也不備,只能用自己的勞冻璃在地主土地上行生產活。“出租”(定額租)制則有所不同。一般來説,佃户都備獨立行生產的條件,不完全依靠主家借貸。在土地佔有關係方面,佃户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但可在租佃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對土地擁有佔有權與使用權。因此他認為在宋代,“種”制人依附關係較強,“出租”制下人依附關係較弱,不可籠統論之[24]。

面提到,宋代人常用“主客”代表地主和佃農之間的租佃關係,研究者也普遍認同宋代農民階級的主是客户,但是並不能就此認為鄉村客户是“對佃農的專稱”[25]。因為鄉村主户之中,擁有少量田產的鄉村下户,同樣存在着租種田地行生產的需要,所以主户中也存在着相當數量的佃農[26]。鄉村下户雖然與客户一樣,同屬佃農,但雙方有的生產條件不同,由此產生了分成租與定額租兩種不同的產品分方式。於是在李圃及本學者草靖[27]等人研究的基礎上,梁太濟一步揭示出:經濟待開發地區(如川峽諸路等),以及經濟發達地區的待開發地帶(如兩浙路、江東路等瀕江臨湖的新墾區),可耕地成片,為少數人請包占,當地居民稀少,須招募“浮客”(客户),向之提供耕牛、室廬等生產生活要素,方能墾闢,產量不穩定,主客只能按分成辦法分享生產物。這是“分種”(分成)制主要流行的區域。在那些因田產經常買賣和承繼分析而不斷分化、大地產的佔有只是花式地佔有,而農產量又相對穩定的經濟發達地區,是“租種”(定額租)制比較流行的區域。此外,屯田、營田中不成片段閒田也採用“租種”形式。“租種”形式下,耕作者主要是第五等税户(鄉村下户)。

依據上述分析,梁太濟又解釋了宋代總户數中客户比例化的原因。關於租佃關係中的佃種者一方,論者一般認為,鄉村客户是“對佃農的專稱”。如果確實如此,那麼在宋代這麼一個封建租佃關係足發展的時期,從橫的方面來説,經濟發展地區,亦即租佃關係發達的地區,其客户所佔的比例,應當比經濟待開發地區高;從縱的方面來説,隨着租佃關係的向發展和佃農隊伍的擴大,客户在總户數中的比例也應當是逐步提高的。可是宋代有關客户的資料不僅不能説明這兩點,反而表現了完全不同的趨向:(1)經濟發達地區客户比例遠低於經濟待開發地區;(2)無論在北宋,還是從北宋到南宋,官方統計中客户比例,總的趨是在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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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

唐宋歷史評論(出書版)

作者:包偉民/劉後濱
類型:歷史小説
完結:
時間:2017-04-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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